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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不起,我來遲了 - 湯家驊


十五年前的春夏之間,我正在倫敦樞密院辦案。每天早上,電台都定時有專輯報道天安門的境況。那個多月的時間,我的心情由振奮到悲痛,情況畢生難忘。但留在心中最深刻的景象,不是天安門的民主女神像,不是裝甲車衝過鐵欄撞向人群,也不是站在一列坦克車車隊前手無寸鐵的王維林,而是趙紫陽深夜到訪天安門,激動地含著淚對學生說:「對不起,我來遲了。」

為什麼中央政府放過所有機會,堅決拒絕與民運人士對話,聽聽他們的訴求?為什麼和平的訴求反被視為顛覆國家的動亂?國家於一九八二年定下的新憲法早已有明確的條文,保護國民的基本權利。當中第三十五條保證中國公民有言論、出版、集會、結社、遊行、示威的自由。第四十一條更明文規定,國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,「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,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、失職行為,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、控告、或者檢控的權利……對於公民的申訴、控告、或者檢舉,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,負責處理,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。」這些條文是否形同虛設?憲法當然亦規定國民對國家有一定的義務。例如第五十一條規定國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,不得損害國家、社會及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權利。又或第五十四條所說及的國民有「維護祖國的安全、榮譽和利益的義務」。倘若民運人士在行使他們的權利時違反了這等條文,該等基本憲法權利和義務之衝突應由獨立的司法體系去解決,而不是以武力壓制。當衝突涉及執政者對國家利益的看法及國民行使基本權利時,假若仲裁者是執政者本身,那麼任何決定都會給人一個有違公義的形象。如果用武力去解決,則更加容易令人誤解為強權暴政的表現。

要避免悲劇的發生,一定要有互信互諒,而互信互諒則必定要建基於坦誠的溝通。最令人惋惜的是十五年後的今天,這歷史的寓意仍未被洞悉。近日劉延東等中央高官到港安撫民心,但卻避開受大部分港人支持的民主派議員。這豈能算是求同存異、建立互信、減少猜疑的行為?但願中央不要等到法治、言論自由和基本人權等特區的核心價值都一一崩潰,香港回復到百多年前的清末小漁村時才說一句:「對不起,我來遲了。」

 


 

刊載於《明報》法政隨筆,2004年6月4日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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